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因此,《劳动合同法》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依约履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属于国家劳动标准的范畴,用人单位未依约执行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两种情形均构成违法。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用人单位关于年休假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而损害劳动者休假权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也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