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履行告知员工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将公司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否合适?有何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有着类似的条款“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本劳动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乙方应当遵守”或者“甲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人事管理制度是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本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内容系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有关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如果规章制度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或者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则表示企业在修订、更新规章制度时需要与每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协商确定,并且采用书面的形式变更;如果劳动者拒绝协商变更,则修订、更新后的规章制度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

可见,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者赋予它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对企业而言可能会存在诸多的风险。

若企业想通过该条款来履行对员工的告知程序,则可以这样进行约定“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领取了甲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人事管理制度,并承诺将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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