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干了,想解除劳动合同,也没什么理由,就是突然间不想干了,可以吗?

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称为单方辞职权。从法律规定看,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无需说明任何理由,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在自由择业方面享有很大的主动性和自由度。

当然,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等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辞职权,比如双方约定了一定期限的“脱密期”的,就应当按照脱密期的要求提前预告。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