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适用于劳动者的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限制。
用人单位只能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其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工作,而不是与本单位所有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限于以下三类人员:
-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 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