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此问题,国家法律无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部分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有涉及这个问答题,但态度也不尽一致。
2012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所以,如果您是在广东省内就职,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最终取得经济补偿的机会还是比较大的:
- 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
- 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三点,操作是否得当,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如果没有十足把握或者没有专业律师协助,建议看看有没有其他更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