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规章制度三者规定不一致时,哪个优先使用?

《劳动法》第35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当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如果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那么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随时保持劳动法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或约定的一致,避免相互冲突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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