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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公示或告知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实务中,公示或者告知企业规章制度的常见方式有以下几种:[restrict userlevel=”subscriber”]

一、公告栏张贴

即将规章制度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供员工阅读。但这种公示方式,一旦发生诉讼,用人单位举证将非常困难。

二、公司网站公布

即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但采取这种方式,一旦发生纠纷,举证也比较困难,用人单位虽然能够举证规章制度在网站上公布,但很难证明规章制度是什么时候上传到网站上去的,而且劳动者一旦否认上过公司网站或者虽然上过公司网站,但没有看见过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会非常被动。

三、电子邮件通知

即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但是电子类证据取证非常麻烦,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类证据能否作为证据被认定,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

四、发放员工手册

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并且让员工签字确认。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好的告知的方式。

五、规章制度传阅。

单纯地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可能并不能起到太好的效果。

六、规章制度培训

即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七、规章制度考试

即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用人单位采取规章制度培训和考试的方式,不但可以使员工充分地了解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可以保存相关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员工也无法否认。

八、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一旦采取这种方式,也会有法律风险,其风险就在于用人单位在修改规章制度的时候比较麻烦。企业一旦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规章制度就失去了独立的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企业修改规章制度就意味着需要修改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该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原来的劳动条款履行。如果企业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那么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各自独立,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是不一样的,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和要求要远远复杂于劳动合同的修改程序和要求,用人单位只要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就发生效力。但如果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那么用人单位在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时,如果部分劳动者不同意修改,那么用人单位只能是同一个单位,实行两种规章制度,同意的劳动者按照新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同意的劳动者按照旧规章制度执行,这样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以上公示方法中,从举证角度考虑,我们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我们推荐用人单位采用让员工签字确认的方式,或者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及考试的方式。

此外,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注意以下操作细节: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工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restrict]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满足那些条件?

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规章制度制定之后,要使其发生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规章制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生效:[restrict userlever=”subscriber”]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合法。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为其规定的义务。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或者要求员工入职时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这些规定都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条款。

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合理。比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员工每天上厕所的次数不能超过二次,这就违背了合理性原则,也是对员工的不信任和不尊重,在真正发生争议时,该规定很可能被判无效。相反,有的规定虽然看起来比较严苛,但由于具备了合理性,便使该条款具有了存在的意义。比如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公司规定厂区内绝对禁止抽烟,一旦发现立即开除。因企业的生产性质特殊,一旦有人抽烟,就可能产生无法挽回的重大后果。违反禁令抽烟可以作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进行处理。

最后,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是劳资双方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一旦签署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如企业规章制度存在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不一致的规定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

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必须合法。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劳动者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规章制度必须经用人单位审批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发布。

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过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 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向员工进行公示

只是指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群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就像法律的生效一样,不能秘而不宣也不能言出法随,更不可随意通知一下让公众大概有一个了解,而必须依法定的方法和方式公开。一个拥有生杀予夺的主权国家在如今都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颁布法律,更不用说一个企业,哪怕是富可敌国的企业。

经过上述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不仅能够帮助用人单位实现科学的管理,防患于未然,且能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有利依据。[/restrict]

如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但对于什么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法律并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可以理解为征求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按如下步骤制定规章制度:

(一)提案

由企业高管人员或人力资源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劳动规章制度立、改、废的议案,如为什么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需要规定哪些方面的内容,制定规章制度后将起到什么作用等。

(二)决策

有关规章制度立、改、废的议案提出后,企业最高决策层应当就是否制定规章制度作出决定。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同意议案并明确起草规章制度的部门、由管负责人以及制定规章制度的时间节点等事项。

(三)制定草案

企业最高决策层决定制定规章制度后
负责起草规章制度部门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完成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由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一项非常专业性的工作,为了保证制定出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需求,用人单位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起草,企业内部人员把企业自身的特点及需求告知专业律师,这样可以保证制定出的规章制度既符合企业需求,又符合法律规定。

(四)提交讨论,并征求职工意见

草案完成后,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征求意见。

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必须有职工参与才能发生效力。让员工参与进来,充分地听取和吸收员工对规章制度的有益建议,也有利今后更好地管理员工。

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五)协商确定

草案经过讨论协商及征求意见后,企业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力求相互理解与合作;最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确定劳动规章制度。当然,在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再次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企业规章制度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要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只有合法有效并且严格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强有力地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否则,规章制度就将成为企业管理的障碍。为此,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定规章制度要目的明确,注重企业规章制度的实用性。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对企业进行管理,使企业能够有序运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促使员工积极努力地工作,而不是为了惩罚或者剥夺员工的权利,惩罚员工只是一种手段,而绝不是目的。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而不能照搬照用大公司的规章制度。有些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照抄一些大公司的规章制度,洋洋洒洒几万字,规定得非常详细,但实际上并不适用。大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非常的全面,但并不符合很多公司的实际需要,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结合本单位的自身情况制定,不一定要各个方面都规定得详细具体,只要满足本单位需要就可以了。

例如,一个只有5个人的小公司,只有一个财务人员,但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关于财务报销流程的规定就有几十条、几千字,规定得非常详细具体,实在没有必要。

(二)应当明确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明确其效力范围,即规章制度对哪些人有效,在哪些场合有效,适用于哪些事情,什么时候生效,有无溯及力等。

一般来说,规章制度是对全体员工有效的,但也可能仅是约束部分员工,同时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在颁布之后生效,对以前的事情无溯及力。

(三)企业规章制度中应当避免没有责任约束的条款。

很多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很多员工不得做的行为,禁止员工做的行为等,但对于员工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有什么处罚,并没有作出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违纪行为没有作出惩罚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有效地管理员工,一旦员工出现违纪,用人单位也无法采取措施来处罚员工。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尽量避免出现没责任约束的条款,如果用人单位禁止员工从事某项行为,那么如果员工违反了规定,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规章制度中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规定。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法律授权事项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不需要再作规定,对于法律法规中赋予企业作进一步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胜任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怎么算不符合录用条件?什么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什么算重大损害?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界定。对于这些界定,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对待。

(五)聘请专业人士依法制定,确保合法有效。

不少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往往是通过剪贴的方式拼凑而成的,这些规章制度问题百出,前后矛盾,内容重复,没有内在结构,甚至很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制定程序也不合法。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没有专业人士的参与。专业律师特别是专业从事劳动法的律师参与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起到了关键作用。因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众多复杂,各地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众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院的解释等。如果不是专业从事劳动法律的律师,很难对这些掌握得非常清楚。企业最好在一开始制定规章制度时,就聘请专业的律师。专业律师的介人,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具有很好的把握力,能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明确企业需要制定哪些规章制度。专业律师制定规章制度将起到以下作用:

第一,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第二,保障规章制度形式上的完善和内容上的完善。

规章制度形式上的完善和内容上的完善是指制度规范设定的权利义务条款服务于制度的目的;确保权利义务一致,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责任。

第三,保障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注意企业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严格遵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向劳动者公示等。

(六)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及时修改、重建与新《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内容,完善法定程序。

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一是企业要随时关注现行法律的修改及新法律的出台,修改不合法的内容;二是企业要尊重法律赋予工会或职工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建议修改权,协商修改相应内容;三是企业要依据自身发展及内外环境的变化,依法修改、补充不适合的相关内容;四是制定员工手册,公示现有规章制度;五是依法对现有规章制度重新修改后,采取适合的方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完善法定程序。

(七)严格执行,依章治企。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律”,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地依据完善的规章制度实施管理,管理才会是行之有效的。企业职工对规章制度的意见经常表现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公正,就是对违反规章制度职工处理的标准并不一致,管理者在实施规章制度时带有非常大的人为因素,从而造成职工对规章制度的反感。

(八)提升企业文化内涵,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现了职、权、责的统一,能够充分调动企业部门、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良性实施,实现企业与职工发展的目标、行为统一,在劳动者身上体现企业精神,形成完整的企业文化,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企业规章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至于规章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每个企业由于自身的业务特点不同,其规章制度的内容差别也非常的大。一般来说,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包括:[restrict userlever=”subscriber”]

  1. 企业规章制度前言。
  2. 企业简介。企业简介主要介绍企业的概况、企业的历史、企业文化、企业使命、企业组织结构、各部门的职责等。通过员工了解企业的情况,使员工对本企业有了充分的了解,可以尽快融入企业,加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和信心。
  3. 企业规章制度总则。企业规章制度总则主要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等。
  4. 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行为规范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基本行为的一种约束,用人单位需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的员工行为规范。
  5. 入职制度。
  6. 试用期管理制度。试用期管理制度主要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试用期的考核、试用期的时间、试用期的转正等。
  7. 考勤制度。
  8. 休假制度。
  9. 加班制度:加班制度主要是规定,什么算作加班,员工加班需要经过什么样的审批流程,加班后的工资报酬等。
  10. 福利制度。福利制度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系列福利的总称,它包括的范围很广泛,如员工的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奖金制度等都可以视为福利制度的一部分。严格地讲,福利制度应该是除法律规定以外的由本公司提供给员工的额外的福利。
  11. 培训制度。培训制度主要规定培训的目的、培训的分类、培训的实施、培训的评估等。
  12. 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主要包括:绩效考核的目的、绩效考核的种类、绩效考核的程序、绩效考核的作用等等。
  13. 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主要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等级、负有保密义务的对象、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罚等。
  14. 奖励制度。奖励制度一般包括奖励的目的、奖励的种类、奖励的条件、奖励的方式等。
  15. 离职管理制度。离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离职的定义、离职手续的办理、工作的交接、物品的规划、资金的计算、保险和档案的转移、离职证明的出具等。[/restrict]

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如何?可否作为判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可见,只要合法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具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规章制度三者规定不一致时,哪个优先使用?

《劳动法》第35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当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如果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那么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随时保持劳动法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或约定的一致,避免相互冲突引发争议。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5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一)《劳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3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髙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第3条的劳动纪律就指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劳动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这里的“应当”表明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法》第25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说明用人单位是可以制定规章制度的,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想以《劳动法》第25条第(三)项为理由,即由于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就“重大损害”制定规章制度。对于“重大损害”的界定权首先是由用人单位行使,什么样的情形算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没有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可能就没有依据可参考。当然,仲裁机构也并不是一定完全认同用人单位对“重大损害”的界定,如果用人单位将轻微的损害界定为重大损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不一定认可。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三)《公司法》中关于规章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

劳动部1997年颁发的《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中也规定,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