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5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