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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但公司给的计件定额要完成的话每天至少得工作10小时,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安排劳动者的工作。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在制定劳动定额时一方面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以及承受能力。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量来确定劳动定额,即确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计件标准能够获得至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实践中,确有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存在着压低计件工资标准,使得职工只有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工作量的实际情况,虽然从每月工资发放情况看,均已超过了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考虑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发放的加班工资情形,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能连最低工资都无法保证。这种情形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或者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规章制度三者规定不一致时,哪个优先使用?

《劳动法》第35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当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如果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那么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随时保持劳动法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或约定的一致,避免相互冲突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