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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至于规章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每个企业由于自身的业务特点不同,其规章制度的内容差别也非常的大。一般来说,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包括:[restrict userlever=”subscriber”]

  1. 企业规章制度前言。
  2. 企业简介。企业简介主要介绍企业的概况、企业的历史、企业文化、企业使命、企业组织结构、各部门的职责等。通过员工了解企业的情况,使员工对本企业有了充分的了解,可以尽快融入企业,加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和信心。
  3. 企业规章制度总则。企业规章制度总则主要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等。
  4. 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行为规范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基本行为的一种约束,用人单位需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的员工行为规范。
  5. 入职制度。
  6. 试用期管理制度。试用期管理制度主要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试用期的考核、试用期的时间、试用期的转正等。
  7. 考勤制度。
  8. 休假制度。
  9. 加班制度:加班制度主要是规定,什么算作加班,员工加班需要经过什么样的审批流程,加班后的工资报酬等。
  10. 福利制度。福利制度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系列福利的总称,它包括的范围很广泛,如员工的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奖金制度等都可以视为福利制度的一部分。严格地讲,福利制度应该是除法律规定以外的由本公司提供给员工的额外的福利。
  11. 培训制度。培训制度主要规定培训的目的、培训的分类、培训的实施、培训的评估等。
  12. 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主要包括:绩效考核的目的、绩效考核的种类、绩效考核的程序、绩效考核的作用等等。
  13. 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主要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等级、负有保密义务的对象、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罚等。
  14. 奖励制度。奖励制度一般包括奖励的目的、奖励的种类、奖励的条件、奖励的方式等。
  15. 离职管理制度。离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离职的定义、离职手续的办理、工作的交接、物品的规划、资金的计算、保险和档案的转移、离职证明的出具等。[/restrict]

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如何?可否作为判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可见,只要合法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具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规章制度三者规定不一致时,哪个优先使用?

《劳动法》第35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当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如果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那么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随时保持劳动法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或约定的一致,避免相互冲突引发争议。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5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一)《劳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3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髙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第3条的劳动纪律就指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劳动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这里的“应当”表明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法》第25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说明用人单位是可以制定规章制度的,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想以《劳动法》第25条第(三)项为理由,即由于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就“重大损害”制定规章制度。对于“重大损害”的界定权首先是由用人单位行使,什么样的情形算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没有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可能就没有依据可参考。当然,仲裁机构也并不是一定完全认同用人单位对“重大损害”的界定,如果用人单位将轻微的损害界定为重大损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不一定认可。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三)《公司法》中关于规章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

劳动部1997年颁发的《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中也规定,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规章制度有何作用?

完善、合法、理性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仅是对企业形象的一种宣传,同时也因其中所包含员工的行为规范及员工的责任权利,对规范企业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

企业规章制度作为规范员工日常行为的规则,具有规范员工日常行为的指导性作用。员工通过阅读规章制度,就可以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比如员工知道什么时候上班,什么时候下班,员工如果请事病假该履行什么手续,员工如果休年假应该如何履行休假手续等。

通过制定公司的企业规章制度,每个员工都遵守规章制度,按照流程办事,可以保障企业有序运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

(二)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为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创造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还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孔子曾经说过:“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很多时候,员工最担心的是不公平的对待,对于同样的情形,不同的员工却有不同的待遇。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遇到什么样的情形,该怎么处理都有清楚的规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可以增强员工的公平感,防止了管理的随意性和任意性。

(三)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如果规章制度制定清晰的奖惩制度,员工就可以预测到积极的工作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奖励和提升,消极的工作及违反规章制度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优秀的规章制度将起到鼓励员工积极工作,警示员工不要违反规章制度的作用。

(四)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补充完善劳动合同的作用。

由于员工日常管理中涉及大量复杂的内容,不可能在劳动合同中一一规定,规章制度将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补充作用。对于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到的内容,通过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补充规定,可以完善管理。

(五)最大限度地降低劳资纠纷,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一旦发生纠纷时,企业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有些劳动者误解《劳动合同法》,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每月得到两倍的工资,于是便想着法子拖延时间不跟企业签合同。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须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该该规定。

不过要注意,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一直不签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下去。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呢?

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签订合同

劳动组的建议是,要尽早给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在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仍不订立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书面通知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里用人单位需要同时履行两个及时通知义务:一是在一个月内,及时通知劳动者在指定的时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在劳动者未在指定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缺少前一项通知行为,则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的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议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采用计算机办公系统管理,设立提前30日通知的预警时间,这样就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自动提醒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